2007年6月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沉重的索赔
李奎

  退休医生陈女士打完流感疫苗“凡尔灵”后,却很快患上“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导致她生活不能自理。于是陈女士将销售疫苗的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并提出152万元的巨额索赔……
  
  原告说法
  一针流感疫苗得上脑脊髓炎
  今年56岁的陈女士是一名退休医生。2005年10月26日上午10点半,陈女士来到单位门诊部注射了“凡尔灵”(成人型)流行性感冒病毒裂解疫苗。
  打完疫苗后不久,陈女士便感到全身不适,头疼、发烧,体温逐步上升至38.5度。当天下午,陈女士来到单位就诊,起初按“感冒”治疗,丝毫没有好转,而且症状一步步加重。
  同年10月30日,陈女士被送到北京军区总医院紧急抢救,被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为此,陈女士先后多次住院治疗。
  陈女士说,由于抢救及大剂量药物的使用,给她的身体带来了很大的痛苦和心理压力,造成多脏器损伤,经过抢救治疗后仍留下严重后遗症,并存在精神障碍,比如出现面瘫、周身关节疼痛、感觉障碍、大小便失控等,丧失自主生活能力。
  此外,陈女士还起诉说,由于长期(7个半月)大剂量激素药的使用,出现明显的副作用,如骨质疏松、高血压、脂肪肝等,按照医嘱,她还要继续服用8个月以上。
  陈女士认为,正是由于深圳赛诺菲巴斯德公司销售的疫苗药品,给她造成了严重的身心损害和经济损失,故将对方告上法院并索赔各项损失近152万元。
  
  被告公司对巨额索赔难以接受
  赛诺菲巴斯德公司虽然对于陈女士注射疫苗的过程以及目前的残疾现状没有异议,但对于陈女士提出的巨额索赔请求,该公司表示无法接受。
  赛诺菲巴斯德公司的代理人称,陈女士受到的身体损害并非是因为注射该公司的疫苗产品所造成的,根据医疗鉴定结果,只是不能完全排除该原因,但并没有明确是由于该原因引起。
  该公司认为,即使与疫苗有关,也属罕见意外,该公司可进行适当补偿。
  赛诺菲巴斯德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凡尔灵”是第一个进入中国的流感疫苗,其安全性非常高,目前在国内接种比较普遍。
  该工作人员说,接种该疫苗在极个别情况下会出现发热、头晕等不良反应,一般一到两天就会好转,如果出现持续发热等症状,建议尽快去医院及时就诊。
  
  法院判决销售公司赔偿38万元
  对于这起索赔案,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接种“凡尔灵”(成人型)流感疫苗而导致诱发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属接种疫苗后的异常反应,由于本案当事人对此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故应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尚未出台,石景山法院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并结合本案实际,最终确定了38万元的赔偿数额。
  经法官调查了解到,赛诺菲巴斯德公司销售的“凡尔灵”流行性感冒病毒裂解疫苗的原产地为法国。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该疫苗符合相关的进口注册标准。
  而在“凡尔灵”(成人型)流感病毒裂解疫苗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一栏中载有“极为罕见反应——神经紊乱,如脑脊髓炎……”的内容。
  在庭审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一致,法院委托了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就该病例进行鉴定,结论为:注射流感疫苗作为陈女士发生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的诱因不能完全除外。
  (李奎)